假期間往外地出差不補假 / 終止合約通知期出任陪審團
試用期內工作不足七個工作天, 僱主可以不發薪的嗎?
1.) 不可以。
這點會否有問題 ? 如工作滿 3 個月, 公司沒有表明試用期已滿, 公司便可以7天通知期終止聘請, 但當僱員提出離職便有機會被要求1個月的通知期
2.) 試用期的時間根據合約所訂明,如合約列明是三個月,而僱主沒有延長試用,即屬通過試用期。
另外, 公司的上班時間是星期一至五, 即星期六及星期日不需上班
試用期內明白不能享有有薪公眾假期, 但也要扣星期六不需上班的薪金
是這樣的嗎?
3.)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休息日是否有薪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如休息日為有薪,僱主不得扣除員工例假薪酬。
於公眾假期在港工作須補回休息假, 但於公眾假期在海外工作不補回休息假,
這也行??
4.)員工所得的福利是根據合約所訂明,不是根據工作地方所訂明。
即終止合約通知期內出任陪審團, 會被扣薪
請問合法嗎?
5.)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當中「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指明,僱主不得因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歧視其僱員,違者即屬犯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故此員工因擔任陪審員而要向公司請假,僱主不能拒絕,亦不可以此為理由解僱員工,或扣減員工的薪金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