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作範圍
你好
本人做理賠部,合約沒有清楚說明需要接外來電話,而入職前已講明已有客戶服務部對外。
但現在上司要求我們直接聯絡索償客人,但沒有相關配套(如錄音設備,培訓)及強迫執行。請問是否超出了原本受僱範圍並可要求解僱及離職賠償。
而本人亦多次詢問上司如何界定客戶服務和賠償部接電話的區別及釐定合約條款,但上司並沒有書面答覆。請問可以怎樣釐定合約條款(是否一定要問HR),謝謝。
你好
本人做理賠部,合約沒有清楚說明需要接外來電話,而入職前已講明已有客戶服務部對外。
但現在上司要求我們直接聯絡索償客人,但沒有相關配套(如錄音設備,培訓)及強迫執行。請問是否超出了原本受僱範圍並可要求解僱及離職賠償。
而本人亦多次詢問上司如何界定客戶服務和賠償部接電話的區別及釐定合約條款,但上司並沒有書面答覆。請問可以怎樣釐定合約條款(是否一定要問HR),謝謝。
無奈,香港奴工法例天殘地缺,呢D事情管唔到。真係苦命奴工。
文員換水箱、職場欺凌、調鋪、無薪假,無案例,何談保障?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
合約條款;(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以獲得:復 職 或 再 次 聘用;或 終止僱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