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簽約返4日後辭職,老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如題,第1日返工老闆以人手不足為由沒有安排做入職登記,到第4日主動辭職即時走後至今已經超過1星期都沒有收到工資發放安排,打電話到公司查詢亦無回應,請問僱主是否已違法?
如題,第1日返工老闆以人手不足為由沒有安排做入職登記,到第4日主動辭職即時走後至今已經超過1星期都沒有收到工資發放安排,打電話到公司查詢亦無回應,請問僱主是否已違法?
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