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問題
本人係5月16-19向公司申請左4日疾病津貼有薪病假,合乎勞工法例要求嘅資格。
因為公司合約說明員工可以享有17日公眾假期,亦都有說明如果公眾假期當日上班會60天內補回該日公眾假期予員工。
本來公司編制既更表19號嘅公眾假期當日我係需要上班,該假期亦會係21號補回。
但係依家公司突然同我講,因為19號公眾假期正日當日請咗享有疾病津貼嘅有薪病假,所以要將本來編喺21號嘅公眾假期補假調返上19號(即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請問是否可以咁樣做?如果公司係員工申請後先擅自調動公眾假期補假來取代享有疾病津貼嘅有薪假期合法嗎?
另外,想請問如果公司早前編制更表時已經搵咗第二日黎補假俾我,而我係公眾假期正日當日請咗病假,兩者有冇影響?會唔會因為咁所以我冇咗一日公眾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