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問題 有關臨時合約
入職的時候簽署 一份臨時合約是一個月期限的由 月頭1號 到 月底30/31日 (例:3月1日至3月31日)
假如這個月內其中七天沒有被安排工作 (例: 9號到15號都沒有工作)
但我簽的臨時合約內容是 一個月的
這樣還能不能納入 418 的情況?
入職的時候簽署 一份臨時合約是一個月期限的由 月頭1號 到 月底30/31日 (例:3月1日至3月31日)
假如這個月內其中七天沒有被安排工作 (例: 9號到15號都沒有工作)
但我簽的臨時合約內容是 一個月的
這樣還能不能納入 418 的情況?
非4118
所以只要斷了 被停工 7 日
就不能算作418的情況?
所以合約就算簽一個月 只要實際工作沒有符合連續4星期每星期18小時工作以上
就不能稱為 418 不能受到保障?
另外想問一個情況
法例條款寫的(Week)是指以星期六為最後一日的星期 即星期日至星期六為星期
以本月為例 (6月份)
假設我6月1日開始簽一個月性質的合約上班
我是以6月1日星期二至下星期一為每個星期計算是不符合418
或無論什麼情況都以星期日至星期六計算
還是只要我被任意停工 7 天 或 某連續性7日內只有 1日上班但不夠18小時
這些以上那種才符合計算 418 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