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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賠錢

by May @, Thursday, June 17, 2021, 00:59 (1728 天前)

小妹想係6月30號辭職, 通知期一個月, 即最後工作日7月29號.

因個人原因, 小妹想係最後工作日前完全離職, 打算賠錢.

請問:

1) 如果我賠錢早走, 公司係唔係無權唔比我咁做?

2) 假設我想7月14號last day(即早15日走), 過往12個月既平均月薪(唔計employer同employee MPF供款)係$10,000, 我係唔係應該賠(15日 x $10,000 x 12) / 365 = $4,932?

3) 如果我仲有10.5日假未放, 我可唔可以只賠(4.5日 x $10,000 x 12) / 365 = $1,479?

有關賠錢

by 叮噹 @, Tuesday, July 13, 2021, 15:27 (1702 天前) @ May

答1:如閣下不能履行以通知期,法例是容許以代通知金賠償的。即,如你賠償代通知金,公司是沒有權不允許你提早離職。

答2:未能履行通知期日數 X 過往十二個月每日平均工資(需剔除在該 12 個月內放取而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的假期:) = 代通知金。

答3:僱傭條例中,年假不得取代通知期。除非雙方同意,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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