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約上的工作時數及飯鐘問題
如果在合約上只列明了總工作時數為每星期42.5小時,
而且在招聘時亦有清楚說明每天需要工作8.5小時,每星期要返5天
最後結果卻要每天由8:00 工作至 17:30 ,1小時飯鐘,每天要返9.5小時
請問有沒有違法
飯鐘不是工時
如果在合約上只列明了總工作時數為每星期42.5小時,
而且在招聘時亦有清楚說明每天需要工作8.5小時,每星期要返5天
最後結果卻要每天由8:00 工作至 17:30 ,1小時飯鐘,每天要返9.5小時
請問有沒有違法
飯鐘不是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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