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有薪病假
我看到勞工法例寫 如果是(連 續 性 僱 傭 合 約) 即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 ,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
跟據勞工法例僱員每一個月可以有累積2天有薪病,於第二年開始每一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直至累積至120天,而120天有薪病假內有36天是病假的病假紙是由一般註冊西醫所發的,而另外84天的有薪病假則須由註院醫生發出才有效。
這個條例 可由公司決定而改變嗎???
即如果我公司定員工每年只可有6日有薪病假 , 如過了六日就會扣除人工 這做法可以嗎? ~~ (即不是累積有薪病假)
謝謝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