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勞工法例寫 如果是(連 續 性 僱 傭 合 約) 即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 ,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
跟據勞工法例僱員每一個月可以有累積2天有薪病,於第二年開始每一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直至累積至120天,而120天有薪病假內有36天是病假的病假紙是由一般註冊西醫所發的,而另外84天的有薪病假則須由註院醫生發出才有效。
這個條例 可由公司決定而改變嗎???
即如果我公司定員工每年只可有6日有薪病假 , 如過了六日就會扣除人工 這做法可以嗎? ~~ (即不是累積有薪病假)
謝謝解答
多謝閣下的查詢,首先閣下要了解有薪病假的意思及發放條件,有薪病假是指在病假期間可享有平均工資4/5的疾病津貼,而發放條件,根據僱傭條例,病假連續4天或以上、有註冊西醫、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及已經累積了有薪病假,便可享有疾病津貼。因此運作上是病假缺勤先扣當日薪金,而僱員合乎僱傭條例要求,才會享有疾病津貼。不過任何合約條款都不能違反法例,因此如果公司的規定有薪病假是法例上的疾病津貼的話,是明顯違反法例的。不過閣下亦可先了解公司的規定的有薪病假是什麼屬性,坊間很多公司都有一些優於法例的條款,如果公司規定的有薪病假是全薪,便沒有問題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