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更改離職日期
我在6月30日遞信,寫明離職日期是7月31日。
但僱主要求離職日期是7月30日。
因我是周一至周五上班(5天工作),實際上7月31日(星期六)是不用回公司上班。
這樣,公司改離職日期為7月30日,以致令我少了一日工資,以及勤工獎(整月準時出勤)。
請問公司有權更改我提出的離職日期嗎?
我在6月30日遞信,寫明離職日期是7月31日。
但僱主要求離職日期是7月30日。
因我是周一至周五上班(5天工作),實際上7月31日(星期六)是不用回公司上班。
這樣,公司改離職日期為7月30日,以致令我少了一日工資,以及勤工獎(整月準時出勤)。
請問公司有權更改我提出的離職日期嗎?
請問你的通知期是否一個月? 如你於6月30日遞信,那你正確離職日期應該是7月29日。假如你希望離職日期為7月31日,你應該於7月2日向僱主發出通知。由於你遞信日期係6月30日,因此信上所注明7月31日比通知期多出兩日是無效的。
注:除非你於6月30日放工後遞信,否則6月30日當天可列為通知期首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