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計法
本人六月二十四號入職
公司合約三個月試用期
但公司在本人入職三個月後從未與本人討論本人是否過試用期
本人在九月二十六號辭職我是否只須付七日代通知金?
另外,本人從事零售業,薪金分為底薪及佣金兩部分(每月佣金多少按照本人該月業積計算)
代通知金是否要計算佣金在內?還是只計算底薪?
若代通知金要計算佣金在內,計算方法是怎樣?
另外,公司有獎金計畫,例如當我賣出特定貨品會有額外獎金,這些獎金又是否要計算在代通知金內?另外,做滿三個月,公司應否按比例支付年終雙糧?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在6月24日入職,在9月26日辭職,在日期上是過了試用期的,但是公司沒有通知閣下是否過了試用期,因此閣下在辭職前應先向公司了解狀況,如公司說閣下未過試用期,通知期才是7天。而代通知金是用平均工資計算的,是不能只以底薪。另外額外獎金如果是不是恆常性,或者是償贈性質,是不能當是工資一部分的。最後按比例支付年終雙糧是僱員在工作滿三個月被解僱才可享有,因此閣下是自己辭職的,便不能享有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