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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計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14, 2014, 17:30 (4161 天前) @ Frank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在6月24日入職,在9月26日辭職,在日期上是過了試用期的,但是公司沒有通知閣下是否過了試用期,因此閣下在辭職前應先向公司了解狀況,如公司說閣下未過試用期,通知期才是7天。而代通知金是用平均工資計算的,是不能只以底薪。另外額外獎金如果是不是恆常性,或者是償贈性質,是不能當是工資一部分的。最後按比例支付年終雙糧是僱員在工作滿三個月被解僱才可享有,因此閣下是自己辭職的,便不能享有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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