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年假計算
根據合約年假為18天,每年2、8月要清假,超過18天,即第19天及後起的假會作廢。
11月內last day,公司告知因現時年假累積超過18天,所以19天及打後的假不會作補償亦不批准放,請問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根據合約年假為18天,每年2、8月要清假,超過18天,即第19天及後起的假會作廢。
11月內last day,公司告知因現時年假累積超過18天,所以19天及打後的假不會作補償亦不批准放,請問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您好,
請閣下提供更多清晰資料,我們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1)請問閣下受僱了多久時間,第一日返工日期為?
(2)請問閣下的合約是否寫明以上年假放取規則並閣下已知情?
(3)一般情況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由於閣下所述情況不同,請問閣下公司是否有規定做滿多長時間可放取年假?閣下是否是否每做滿一個月便累積1.5日年假?
(4)按照閣下所述,公司規定每年2月、8月要清假少於18天或以下,是否有固定2月和8月具體哪天作為限期日?而其他時間,如2月之前,2-8月之間,8月之後是否累積的年假可超過1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