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僱主已妥協颱風下工作津貼安排,僱主表示今個月計唔切糧,要下個月先發放相關津貼,是否屬拖欠薪金?
根據僱傭條例,沒有就颱風工作津貼有特別定立條文。但僱傭條例中,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未能依時支付工資 :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 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 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違例與罰則: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