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試用期係一個月,我10月1號入職,10月15號我請左5日病假,有醫生紙,想問係咪都有2日有薪病假??
多謝Steven的查詢。
按上述資料,Steven應該在10月31日才服務滿 1 個月,才有2天累積病假日數。因而,10月15日至10月20日的病假,按法例,並不是有薪病假。然而,公司可以採用優於法例的安排。
根據《僱傭條例》,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如下: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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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