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後被解僱但賠償只得7天?
致勞工處
本人於6月15日受聘於某物流公司,理應9月15日完成試用期。本人如常工作到10月8日才被該公司人事部通知本人未能達到他們公司要求而遭到解僱。該人事部職員說因我沒有簽過實際通過試用期確認書,所以可以按未過試用期通知來作7天賠償。本人對該公司行為深感疑惑,如果該公司認為本人表現未能達標,為何不選擇3個月內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為什麼要到將近4個月才通知本人?如果按該公司邏輯行事,如本人一直工作至11月或12月,才被告知不過試用期,都可以按她所說只有7天賠償嗎?請問該公司就以上例子是否有按勞工法例給本人足夠的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