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辭職信後年假代通知金計算問題
本人在2021年11月25日遞交辭職信,工作最後日期是2022年1月16日。由於通知期是三個月,需要付代通知金。
本人在2021年度未放年假20天,而僱員規則寫明提交辭呈後,便不能放年假。想確認下到了明年的離職日(2022年),今年(2021年)的年假,僱主係需要補返錢俾我的,這樣理解對嗎? 主要擔心是今年年假,是否跨越了年度,就會無效?
謝謝。
本人在2021年11月25日遞交辭職信,工作最後日期是2022年1月16日。由於通知期是三個月,需要付代通知金。
本人在2021年度未放年假20天,而僱員規則寫明提交辭呈後,便不能放年假。想確認下到了明年的離職日(2022年),今年(2021年)的年假,僱主係需要補返錢俾我的,這樣理解對嗎? 主要擔心是今年年假,是否跨越了年度,就會無效?
謝謝。
本人在2021年11月25日遞交辭職信,工作最後日期是2022年1月16日。由於通知期是三個月,需要付代通知金。
本人在2021年度未放年假20天,而僱員規則寫明提交辭呈後,便不能放年假。想確認下到了明年的離職日(2022年),今年(2021年)的年假,僱主係需要補返錢俾我的,這樣理解對嗎? 主要擔心是今年年假,是否跨越了年度,就會無效?
謝謝。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你好!
根據法例,通知期內僱員一樣可以照放年假、法定假日、休息日、病假……等,僱員待遇與平時完全相同。只不過《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簡單來講,僱主有權因你通知期內放取有薪年假而延長通知期日數。
另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假若僱主要求你通知期內不準放取年假,但最終又不會以工資代替假期,是違法的可被檢控。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