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要求全職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約一小時,「補假」的安排是否必須以「日」計算,還是可以時數計算?例如:法定假日當天要求全職僱員工作一小時(已預早48小時或前通知僱員當日安排),翌日補時兩小時,是否合法?
多謝 Ms. Lee 的查詢。
僱傭條例並沒有清楚指明,另補法定假日,以「日」或「小時」為單位的必須性。而其中的具體安排,屬於公司行政管理部分,一般以勞資雙方協商為標準。建議僱員在答應僱主在法定假日工作前,先與協商清楚補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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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