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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欠員工假期,能以補假代替通知期嗎?

by YC TAM @, Thursday, December 23, 2021, 14:22 (1537 天前) @ 劉先生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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