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day拎有薪病假
Manson,你好!
僱主的解僱行為是否違法,視乎你有否足夠的累積病假日數及僱主是否因 閣下犯嚴重過失而作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若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享有疾病津貼。
另外,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如違反該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而僱主亦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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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