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任職幼稚園教師,每年續約,最近因個人因素受傷,醫生安排兩星期休假。學校校長批准2天有薪病假,其如無薪病假/事假,請問是否合理?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另外補充合約上有寫明每個月2日病假,不能累積,是否有效?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