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主要條款,僱員有可能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理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但假如此改動是經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因新的僱傭條款獲得勞資「相互同意」(mutual consent),才不會有違僱傭合約。
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五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為;
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或
其他實質理由。
除非僱主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否則,更改僱傭合約要項條款,有可能等於變相解僱。
至於職務上的變動,是否觸及『變相解僱』?僱員如能就工作『要項』,作出舉證,證明改變了原來的僱傭關係,就可能成為變相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如遭僱主「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於更改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沒有特定格式,只需向僱主提出補救申索即可。如果僱主在僱員發出書面反對減薪及減福利的通知後,仍堅持實行新合約條款,便會構成「變相解僱」,僱員可視作已被解僱,且可依照法例去追討應得之解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