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放晒有薪病假後,公司可否炒人
本年1月31號已放取2年累積的有薪病假,醫生開證明需治療至2月28日,公司可以在期間做一個月通知我3月1號離職嗎?
本年1月31號已放取2年累積的有薪病假,醫生開證明需治療至2月28日,公司可以在期間做一個月通知我3月1號離職嗎?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除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得解僱正在放法定有薪病假的僱員,否則即屬違法。 但此規定不適用於正在放無薪病假的僱員,僱主只要向僱員支付正常的解僱補償,以及僱員應得的任何法定病假津貼,便可解僱僱員。 然而,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僱主均可能被控殘疾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