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
醫院工作:
一月頭, 有一天醫院突然通知第二天未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同事必須每三天自費核酸病毒檢測, 未能提供有效陰性檢測結果, 不能上班. 我馬上跟當值主管解釋,明天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7:00, 跟據以往五次檢測採樣時間和完成之時間, 一定不能在早上7:00前提供有效陰性檢測結果. 惟當值主管沒有理會我的解釋.
當天下班後, 上司 致電通知我明天不用上班,當扣年假.
後來我找人事部主管會談 她認為醫院最新訂立規例大於僱傭條例. 醫院不會出資給員工做核酸病毒檢測及不會在醫院為員工提供核酸病毒檢測. 重申未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同事必須每三天自費到社區檢測中心做核酸病毒檢測,未能提供有效陰性檢測結果,不能上班. 如果員工認為不合理, 可以去勞工處投訴. 隨即終止會談.
之後, 一直得不到共識, 醫院一直吾俾我番工期間.上司稱即使我不同意,也沒有辦法. 他強調希望我打針,而且稱即使我能提供有效陰性檢測結果, 但之後不會提供合適更期讓我有時間去檢測中心進行鼻咽拭子測試而且醫院不會有任何取代方法提供. 即使上司在對話提及有醫生沒有接種疫苗, 他選擇全日不摘取口罩, 不在醫院範圍進食. 我提出我亦可以. 上司稱醫院不會有任何取代方法及其他工作安排給我. 隨即終止會談.
我:
1. 我不適合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和希望以深喉唾液核酸測試方式取代
2. 僱員合約沒有相應的條款要求僱員自費做核酸病毒檢測.
3. 僱主應在年假開始的 14天 前 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
4. 僱主在不能單方面要求我放取無薪假期
人事部主管:
1. 醫院與我簽的僱傭合約條款, 不會訂明所有事和規則在合約上
2. 不能上班的日子,如我不喜歡叫作 扣 代替假日/年假. 就當我放無薪假期.即使不同意, 也沒有辦法. 醫院政策比一切重要.
3. 如果覺得不合適可以離職, 醫院不會發放不能上班的日子之薪金21/1 上司要求我提供不適合鼻咽拭子測試醫生證明. 同日下午我已電郵不適合鼻咽拭子測試醫生證明
27/1 上司通知我的試用期延遲至2022年8月1 日.
28/1 醫院沒有發放不能上班的日子之薪金
破題:這是一條「逼針」與勞工權益之間衡突的問題,點答都未能盡如人意。醫院最新訂立規例大於《僱傭條例》,我唔知道。《僱傭條例》保障天殘地缺,是肯肯定的。
1. 何為欠薪?? 已返工而未出的工資為欠薪。 未返工而未出的工資何談欠薪??
2. 有否醫學證明你是否不能打針?? (相信大部分打工仔難以取得) 。特首較早前已講明修訂僱傭條例:僱主可「合法」解僱不打針無法上班員工。雖有工會代表表示有關做法富爭議性,要求暫緩或撤回,但相信於立會通過,只係時間問題。
3. 《僱傭條例》:
試用期長短並無下限,原則上,可以永遠試用期。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屈機,可理解為「僱主想員工幾時放就幾時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