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期間公司唔開門十幾日, 有冇權直接於員工身上扣除未放既法定假期或大假
有權。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章: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