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
原本我上班時間星期兩天,總20小時
僱主因疫情嚴重關係,更改營業時間。
另轉我的上班時間一星期五天,返每日4小時
那僱主是否違返勞工法例?
原本我上班時間星期兩天,總20小時
僱主因疫情嚴重關係,更改營業時間。
另轉我的上班時間一星期五天,返每日4小時
那僱主是否違返勞工法例?
視乎妳興僱主簽署的合約內容而定。如合約有列明指定的正作時間,僱主在更改有關條款時應先與僱員達成共識。
如果合約沒有列明?
僱主可以更改嗎?
但因為疫情關係,算是合理的理由更改合約條款嗎?
份合約
工作時間和日期:由僱主不時指定
若是這樣,建議和平理性跟僱主協商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