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問題
背景:
本人月薪$13,000
酬情花紅:$26,000請問如果公司在4月3日出酬情花紅,本人並即日遞信,最後上班日為4月19日。以下計算代通知金方法準確嗎?
我要賠的代通知金為(5月3日-4月19日+1日)=15日*(由3月31日起推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上年度的酬情花紅,年終酬金及特別發放的一次性獎金?謝謝。
1)賠的代通知金為13日。
假設 閣下的須給予的通知期為一個月,4月3日辭職,通知期應至5月2日。如提早在4月19日離職,應賠餘下的13日工資作「代通知金」。
2)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但不包括:
1.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2. 僱主爲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3.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4.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5. 僱員支付因工作性質引致的特別開銷而須付給僱員的款項;
6.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7.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