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要求放無薪假
本人月頭已經書面辭職,今個月係last,但係公司未經我簽紙同意既情況下係更期度編我哋放無薪假,我仲有10多日有薪例假同年假未放,公司就先要員工放無薪假,公司是否已經犯左勞工法例?
這裏牽涉不同的概念:
1) 僱主在未經僱員同意下安排僱員放無薪假,有機會被視作停工 ,那麼僱員就可以向僱主追討有關解僱補償,詳情如下: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工作而定,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即因發生糾紛而關閉僱傭場所或暫時停工)、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24個月,遭僱主停工,僱員可享有 遣散費。
2)如果 閣下在離職時,仍有任何未放取之有薪年假及有薪休息日,僱主應在 閣下在離職時/離職後七日內向 閣下支付有關假期薪金的款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