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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員工在完成合約前4星期遭受僱主停工停薪

by KT @, 香港, Friday, March 11, 2022, 13:10 (1459 天前)

本人為期一年合約工,再完成一年後再與公司續約為期兩個月的合約員工。

在完成為2022年3月31日,但在3月8日突然被通知停工停薪,而這段時間公司不會作出任何報賞。

在我細閱我與公司的僱員合約,內容並沒左提及停工便會停薪的安排。

公司在不與員工討論的情況下,突然停薪停工是否有違反僱員合約,
及應否在會受僱其間作出薪金補償? 如停工直至合約期完結,是否可以追討?

謝謝回答。

合約員工在完成合約前4星期遭受僱主停工停薪

by YC TAM @, Friday, March 11, 2022, 15:18 (1459 天前) @ KT

本人為期一年合約工,再完成一年後再與公司續約為期兩個月的合約員工。

在完成為2022年3月31日,但在3月8日突然被通知停工停薪,而這段時間公司不會作出任何報賞。

在我細閱我與公司的僱員合約,內容並沒左提及停工便會停薪的安排。

公司在不與員工討論的情況下,突然停薪停工是否有違反僱員合約,
及應否在會受僱其間作出薪金補償? 如停工直至合約期完結,是否可以追討?

謝謝回答。

據上述情況, 你好有機會已經符合被停工的定義,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的僱員如 遭停工,可享有遣散費。但如果你年資不擇24個月,那就沒有遣散費補償了。

根據法例,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1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2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
(1) 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的情形下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2)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3) 該項更改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作出,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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