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遲供強積金 要求更改入職日期
根據法例,僱主須一次性地協助其僱員開設強積金帳戶。除獲豁免人士外,僱主應在其僱員受僱的首60天內,為18歲至65歲的全職和兼職僱員辦理強積金計劃。但如果僱傭關係在僱員受僱的60天內結束,則無需為僱員安排強積金計劃。
當僱員成功註冊其強積金計劃後,僱主必須在每個供款期內為其僱員的強積金計劃供款。僱主通常要在每個月的第10天為全職月薪僱員提供強積金供款。
如果10月入職,但2月才開始供款,則屬違法。
另外,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僱主未如期供強積金可能未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任何一個 。 因此如閣下 提早終止合約均須向僱主提供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至於,閣下提及,在合約中有「合約上需要工作足一年 否則要賠償」的執行則要經過法庭審理才可以有確實的定論。 一般法庭會以條款是否合理,及能否切實執行等為考慮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