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得收通知情況下被放無新假
如僱員的薪酬視乎其是否獲僱主提供其(所從事的)工作而定,則僱員:
• 在任何連續 4 星期的期間內,未獲僱主提供工作日數多於正常工作日數
二分之一,而僱主亦未有就該段期間支付工資;或
• 在任何連續 26 星期的期間內未獲僱主提供工作日數多於正常工作日數
的三分之一,而僱主亦未有就該段期間支付工資;
若僱員在緊接上述期間的屆滿日期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24 個月,
則可向僱主追討遣散費。計算未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日子時,注意並不包括
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以及僱主因勞資糾紛而關閉工作場所或暫
時停工的日子,另外,計算僱員的年資時,僱員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因停
工而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