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後收到檢疫令都要在家工作,公司是否合法
多謝閣下的查詢,有薪病假的累積上,僱傭條例有所規定,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因此就算公司合約上有累計有薪病假的規定,但其內容都不能少於法例規定的。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只要能出示適當的醫生紙,便可以放取病假了,因此在法理閣下是有權不工作的。至於和其它員工的區別對待都是雙方協商為主,若有疑問可以向勞工處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