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1年後,僱主指公司財產損失要求賠償否則報警處理
離職一年,收到前僱主電話,提及公司資產不符,但當時離職至今從未提及,公司除每年報稅之外基本上所有出入數都是即收即出,因為僱主平時都冇理,由我入職直至離職都係我處理公司的業務,由入貨出貨支付貨款以及僱主的私人生活費用,例如會叫我幫佢交電話費、什費、轉帳等。一向都沒有詳細記錄低,什至每月出糧亦不是準時7號出糧,有時公司有數就出一部分,如果公司沒有收入就拖三兩個月之後由僱主私人轉帳出糧,5年來都沒有正常出糧記錄,大家都係講求信任。現在僱主堅稱自己冇用過公司的錢要向我追討5年來公司所有收入,金額亦是僱主講,我又冇資料可以對數,仲話遲出糧都係有出,現在我沒有任何資料可以為自己證明,5年來亦沒有同事所以沒有人證,我該怎麼辦?他報警的話會涉及刑事嗎?他可以這樣追討嗎?
1)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2)凡根據《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377章)第3條,任何人有權享有就任何損害向任何其他人追討分擔款項的權利,則在該權利產生的日期起計2年的期間結束後,不得憑藉該權利(除第22及26條另有規定外)而提出追討分擔款項的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