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問題
兼職超過半年,每星期反超過18個鍾,但第五個月冇反,之後再反(每星期超過18小時),咁重符合418法規,中間冇被解僱/離職,享有法律保護嗎?
感謝回答!!
兼職超過半年,每星期反超過18個鍾,但第五個月冇反,之後再反(每星期超過18小時),咁重符合418法規,中間冇被解僱/離職,享有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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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掉轉問自己,當你宣稱自己享有《傭傭條例》入面某項法定權益,你要問自己兩個問題
1. 自己係咪「連續性合約受僱」員工??
2.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累計年資為多少??
因為,「連續性合約受僱」受僱期長短,直接影響法定權益多寡:有薪病假、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長期服務金等
應該掉轉問自己,當你宣稱自己享有《傭傭條例》入面某項法定權益,你要問自己兩個問題
1. 自己係咪「連續性合約受僱」員工??
2.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累計年資為多少??因為,「連續性合約受僱」受僱期長短,直接影響法定權益多寡:有薪病假、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長期服務金等
因為中間有段時間冇反,但之後有重新反工,而其中冇解雇/離職行為,所以先唔確定係咪仍然符合「連續性合約」。定咁既情況,需要重新計算「連續性合約」??
我理解,唔需要,因為大家無明講、明寫終止僱傭關係。我理解為「無薪假」,「僵屍僱員」,受僱關係持續故此
i 法定權益累積應該持續:有薪年假、法定假日薪酬、有薪病假、有薪侍/產假、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年資
ii 大部分法定權益累積應該持續:有薪年假、法定假日薪酬、有薪侍/產假、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年資
有得解,《僱傭條例》附表1「連續性僱傭」
3.(2)(b) 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
則除按第4段所規定外,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當然,第日有D神人打官司,打爆咗條法例,就無得好講。加下來講,我理解,無論中文、英文版法例,都 IMPLY 緊「放無薪假,可以累積大部分《傭傭條例》下法定權益」。
當然,你都5個月無返工,佢又無叫你返工,唔排除俾人斷咗一下!可能計法定權益都只係計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