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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hirley @, Thursday, April 07, 2022, 21:12 (1432 天前)

背景:若於4月2日遞信,並於4月18日為最後受聘日,公司要求改為4月14日,因為復活節四日連假關係?
翻查勞工法例並沒有條例賦予僱主要求僱員提出通知期,若僱主執意要求,以我理解理應由它方承擔代通知金。

本人絕對不同意此舉,而僱主以有機會不發出工作證明為由,示意我應該接受。

請問該如何示好?

由於合約離職通知期指明為1個月
我提出辭職信時寫明4月18日為最後受聘日
理應賠償4月19-5月1日的代通知金
問:現僱主要求我更改至4月14日為最後受聘日,我理應沒有必要跟從?

有關short notice問

by 「鐵掌降龍」蕭峯 @, Thursday, April 07, 2022, 21:43 (1432 天前) @ Shirley

一) 終止僱傭合約日期提前,通知期比原定縮短,追討代通知金。

二) 勞工法例無強制僱主必須開列工作證明。只係坊間見工風氣使然,係整個HR界的失敗,張人的工作能歷、價值與一紙掛勾。事實上,有其他方法

1. 拎收入證明
員工可以根據強積金條例要求出番所有在職時嘅糧單作為收入及供款證明

2. 拎工作證明
當員工離職後,僱主必須一個月內向稅局申報離職員工入息(IR56F),並比員工一份副本!
當中有晒公司名、離職日期、職位名稱,大約可以知道受僱期。

3. 預防前僱主「唱衰」你
假如日後前老闆做background check 作出不實中傷,作為市民更可以民事控告。
員工可以引用個人私隱條例限定佢交出有關用過你嘅個人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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