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雇主要求更改僱員工作內容,不接受後一直被放無薪假期,有關被「停工」可向僱主追討「遣散費」?
1:疫情期間公司削減人手,並要求本人更改工作內容及上班時間,填補削減人手的工作量,而工作性質和上班時間完同不同,是否涉及「單方面修改雇傭合約」?
2:如本人不接受公司安排更變工作內容,而被迫放無薪假,雇主有觸犯勞工法例?
3:現在無薪假已接近半個月(連4星期的一半時間),是否已被,「停工」?是否已經被「解雇」
4:如本人在勞工法例上被視為「停工」我可以向雇主追討「遣散費」嗎?
1:疫情期間公司削減人手,並要求本人更改工作內容及上班時間,填補削減人手的工作量,而工作性質和上班時間完同不同,是否涉及「單方面修改雇傭合約」?
2:如本人不接受公司安排更變工作內容,而被迫放無薪假,雇主有觸犯勞工法例?
3:現在無薪假已接近半個月(連4星期的一半時間),是否已被,「停工」?是否已經被「解雇」
4:如本人在勞工法例上被視為「停工」我可以向雇主追討「遣散費」嗎?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 1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2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 3 ) 遭停工。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據你所說,你已被僱主單方面讓你放無薪假已接近半個月,只要你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便可享有遣散費。
想請問以下問題
1:因為目前沒任可解雇,沒有更新合約情況,只是一直無薪假,法例上我已是被解雇?
2:我要從那個途徑追討遣散費?
想請問以下問題
1:因為目前沒任可解雇,沒有更新合約情況,只是一直無薪假,法例上我已是被解雇?
2:我要從那個途徑追討遣散費?
1.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工作而定,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即因發生糾紛而關閉僱傭場所或暫時停工)、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24個月,遭僱主停工,僱員可享有 遣散費。
2)《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