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制與有薪假期, 713
你好
您認為這種計算方法正確嗎?
佣金制與有薪假期
在佣金制下,有不少公司都未能夠按《僱傭條例》的要求計算法定權益,特別是涉及有薪假期,有很多僱員甚至僱主都未能完全了解法例的要求。
在2007年,政府就菲力偉一案終審法院判決後,正式就《僱傭條例》作出修訂,明確指出假期薪酬的計算均需要按照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反映其正常工作情況下的收入。如前所言,因為佣金是屬於薪金一部份,因此在計算當天的假期薪酬,是必須把其佣金收入計算在內。
例如一名有佣金計算的員工,在當月放取了有薪假期的話,當天的薪金就要以前一個月起計算過去12個月的平均日薪,以作為當月假期薪酬的金額。
我的公司認為應該將 12 個月 ADW 與 ((底薪 + 佣金)/ 當前月份天數) 進行比較!
但我認為 12 個月的 AWD 應該只與當月底薪計算出的平均日薪比較!
我可以知道你怎麼想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