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僱傭合約
本人於今年4月6日簽定合約,合約期為一年,即時生效,沒有試用期。合約上表明正式上班日期為今年5月1日,如僱員在5月1日起計主動辭職,需要兩個月通知期及賠償違約金。
若本人有意4月份終止合約,是否需要作出賠償?賠償金額應是代通知金還是違約金呢?
本人於今年4月6日簽定合約,合約期為一年,即時生效,沒有試用期。合約上表明正式上班日期為今年5月1日,如僱員在5月1日起計主動辭職,需要兩個月通知期及賠償違約金。
若本人有意4月份終止合約,是否需要作出賠償?賠償金額應是代通知金還是違約金呢?
《僱傭合約》是在僱傭期開始才生效,即是第一個工作天才構成僱傭關係。除非公司在合約內寫明要求賠償對員工作培訓而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