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問題
你好,以下有幾項關於418 條例的問題想澄清:
(1)本人於2019年10月- 2021 年5月受聘於某公司。直至2020年2年因疫情關係暫停工作,直到七月開始再重新工作。當中七月已經連續三個星期以及每個星期均工作超過18小時。當中七月至九月在每個星期也有工作超過18小時(但未有連續三個月,因為最後一個星期之後16小時),及後有再繼續418,請問本人是否已經屬於418條例之下呢?
(2)若果以上情況,要享有有薪假期,應該是整個受雇期裏面至少有三個月過418抑或一定要是連續三個月呢? 因為本人在七至十二月, 有三至四個月也足夠418,每一個月也至少工作14天,甚至21天。但本人在離職後也沒有得到任何假期補償薪金。
(3)本人是報更制,請問本人是否擁有每七天休息一天的假期呢?但若果我連續工作六天後,剩下的一天我沒有報更工作。那我應該是計下一天工作,總共七日工作再放一天假期或是必定要連續才能放假一天?
(4)本人於2019年10月- 2021 年5月受聘於某公司。但是從來公司沒有為我供強積金,那他們是否犯法呢?
(5)本人於上年五月辭職,請問我還能夠追討有關賠償嗎?
希望閣下能夠解答本人的問題,祝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