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卻未跟公司申報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 1 )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2 )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在以下情況,僱主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提供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當員工: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
欺詐、不忠實;或
慣常疏忽職責(罷工不包括在此內)。
《僱傭條例》指明:「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