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年假清算問題
你好,我是連續性合約的普通文職,星期一至五上班,星期六日及紅日休息有薪的。
我在2021年9月入職,僱傭合約規定年假cut off是每年的12月31日,並必須在下年度的3月31日前清假,我已按合約規定在今年3月31日前享用了上年度的年假,老闆亦批准和有紀錄在案。
我在2022年4月辭職,通知期一個月,老闆通知我,由於我受僱未滿一年,年假需要重新計算,變成(由我受僱日開始至離職日日數x一年可享年假日數)/365,比分開2個假期年計算到的年假少了1.6日。
然而,一位跟我同時期入職,職階和一年可享年假日數完全相同的同事,他在今年3月辭職,4月離職,同樣未做滿一年,老闆清算他的年假是分開2個假期年計算的,兩個計算方法讓我感到很混亂。
請問法例有規定未做滿一年辭職時年假需重新計算嗎?老闆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我入職時簽定的僱傭合約呢?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