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兼職時薪出糧,每天上班7.5小時,平均日薪$675。
每星期上班3日,星期六日必定休息及無薪,符合418,可享有有薪產假。
我想問關於產假計算方法,是否$675 x 98天 x 4/5 ?
產假薪金是否可計足98天?還是要扣除星期六日?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的適用事宜:
於2007年7月13日或之後訂立的僱傭合約。
如僱傭合約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訂立的,《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適用於以下情況:
僱主須就某工資期付給僱員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疾病津貼、假日薪酬或年假薪酬,而該工資期的最後一天是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
僱主須付給僱員的年終酬金(或部分年終酬金)是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到期支付。
如合約終止時須計算有關法定權益,而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
請先對照下以上情況。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4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按我理解,產假薪金是可計足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