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轉兼職後遭解僱
沒有簽署合約,試用期已超過一個月
身體經常不適需要請病假,僱主通知轉兼職形式上班
但實際上仍按照全職時一樣照常上班
由7/5被通知轉兼職 後至19/5被即時解僱
上班日數8日,兩個星期工作時長分別為36及24小時
沒有收過警告信
僱主可否以兼職為由拒絕發放通知金?
1. 勞工法例無就試用期長短作出「封頂」
2.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3.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