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 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1);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 的類別」部分)。
不過,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 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 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 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根據閣下情況,只要符合享有有薪病假的條件,僱主不可阻止閣下享有有薪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