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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問題

by Kaka @, Tuesday, June 14, 2022, 10:40 (1363 天前)

你好,

有關疾病津貼問題:

1. 我在2021年3月1受僱,並在2021年12月1日更新了合約。
理論上有薪病假計是否由受僱日期開始計算(即2021年3月1日)?

2. 假設我在2022年5月23至2022年5月26日放病假並提交了醫生證明,僱主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疾病津
貼,並不可以遲於當月發薪日期?

3. 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須給予僱員疾病津貼?

謝謝!

疾病津貼問題

by Vincent @, Tuesday, June 14, 2022, 11:04 (1363 天前) @ Kaka

1.是
2.是
3.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以上條件只要一項不能達到,便不符合資格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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