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問題
你好,
有關疾病津貼問題:
1. 我在2021年3月1受僱,並在2021年12月1日更新了合約。
理論上有薪病假計是否由受僱日期開始計算(即2021年3月1日)?
2. 假設我在2022年5月23至2022年5月26日放病假並提交了醫生證明,僱主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疾病津
貼,並不可以遲於當月發薪日期?
3. 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須給予僱員疾病津貼?
謝謝!
你好,
有關疾病津貼問題:
1. 我在2021年3月1受僱,並在2021年12月1日更新了合約。
理論上有薪病假計是否由受僱日期開始計算(即2021年3月1日)?
2. 假設我在2022年5月23至2022年5月26日放病假並提交了醫生證明,僱主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疾病津
貼,並不可以遲於當月發薪日期?
3. 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須給予僱員疾病津貼?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