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問題
你好,
有關疾病津貼問題:
1. 我在2021年3月1受僱,並在2021年12月1日更新了合約。
理論上有薪病假計是否由受僱日期開始計算(即2021年3月1日)?
2. 假設我在2022年5月23至2022年5月26日放病假並提交了醫生證明,僱主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疾病津
貼,並不可以遲於當月發薪日期?
3. 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須給予僱員疾病津貼?
謝謝!
你好,
有關疾病津貼問題:
1. 我在2021年3月1受僱,並在2021年12月1日更新了合約。
理論上有薪病假計是否由受僱日期開始計算(即2021年3月1日)?
2. 假設我在2022年5月23至2022年5月26日放病假並提交了醫生證明,僱主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疾病津
貼,並不可以遲於當月發薪日期?
3. 什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須給予僱員疾病津貼?
謝謝!
1.是
2.是
3.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以上條件只要一項不能達到,便不符合資格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