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扣除MPF
前雇主在簽約時寫明給我的強積金供款比例為10%(5%强制+5%雇主自愿供款),無其他前提條件,合約中也未有條款允許僱主可更改此條款。但入職後兩個月,僱主制定了内部《員工手册》(入職前該公司無員工手冊),要求為公司服務滿十年才可獲取所有僱主自願性供款。當時我书面反對了該條款,指出其與僱傭合約不符,但未獲採納。我之後並未在《員工手冊》簽名同意。
我于去年從該公司離職,近日我收到強積金公司的通知,因工作未滿十年,強積金公司從我的戶口扣除了部分供款返還給了僱主。
我認為我的僱傭合約簽署在公司《員工手冊》制定之前,在我並未同意任何補充協議的情況下,额外5%的僱主自願性供款是我根據合約應得的福利。事實上,入職時人工就低過預期,agent以額外5%的供款也應計入人工說服我接受工作,如果入職前知道要工作滿10年才可以取得所有款項,我可能根本不會接受這份工作。
請問我是否可以根據僱傭合約,申索被扣除的部分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