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上星期因懷孕不適睇醫生請了一天病假!
但公司說病假紙上沒註明是因懷孕引起不適所以拒絕病假要扣薪
請問是否真的要註明才當作有薪病假?
首先,閣下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的僱員,並已按規定給僱主懷孕通知,例如出示醫生證明,說明預產期? 如是,便享有 14 星期的有薪產假,而無關有薪病假。如否,若閣下是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因流產而缺勤的每一日,只要有醫生證明書及到診證明書(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 2020年 12 月 11 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便可作病假計算。
但如果以上都不是的話,則要符合以下資格,才可領取疾病津貼:
1.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