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通知期?
雇主24/5告知,如果31/7號前業績未能達標,將會立即終止合約如果達標將會繼續,合約上有兩個月通知期,而今日我問起,則告知我24/5已是通知期,因此如果未能達標,31/7離職將沒有任何通知期/代通知金,是這是合理的"通知"嗎?還是應由未達標並決定辭退當日(31/7)方計算"解雇通知"?
雇主24/5告知,如果31/7號前業績未能達標,將會立即終止合約如果達標將會繼續,合約上有兩個月通知期,而今日我問起,則告知我24/5已是通知期,因此如果未能達標,31/7離職將沒有任何通知期/代通知金,是這是合理的"通知"嗎?還是應由未達標並決定辭退當日(31/7)方計算"解雇通知"?
雇主24/5告知,如果31/7號前業績未能達標,將會立即終止合約如果達標將會繼續,合約上有兩個月通知期,而今日我問起,則告知我24/5已是通知期,因此如果未能達標,31/7離職將沒有任何通知期/代通知金,是這是合理的"通知"嗎?還是應由未達標並決定辭退當日(31/7)方計算"解雇通知"?
1. 如果你認為合理,只需全盤接受就可以,無須上網提問。
2. 香港法例57章《僱傭條例並》無就通知期與公司業積掛勾條文,所以腦細無權咁做。
3. 任何一方縮短通知期並將終止僱傭合約日期提前則須向另一方知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