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條款的僱員合約
前僱主有一份限制性條款合約,內容有關不樣我在同行求職。內容「you shall not, at anytime in any part of the world whether acting by yourself, your employee ………」佢嘅時間限制性是「any time」,想問此合約是否有效力?本人前僱主所經營之業務為知識產權有關之服務代理,本人前職位為助理。
前僱主有一份限制性條款合約,內容有關不樣我在同行求職。內容「you shall not, at anytime in any part of the world whether acting by yourself, your employee ………」佢嘅時間限制性是「any time」,想問此合約是否有效力?本人前僱主所經營之業務為知識產權有關之服務代理,本人前職位為助理。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沒有「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條文,故問題的焦點在僱主與僱員之間簽訂的合約,僱主是否可以提出控訴及是否得直,由法官裁定,考慮因素最主要為,僱員從事同行業是否直接對僱主構成財務上的損失。
有關條款可視為合約的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可執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部分法庭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